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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布《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9-12-0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太原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实施意见》11月27日公布。太原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服务对象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并降低担保费率,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太原市构建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干,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级层面,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改制为企业,更名为太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定)。太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来源主要为县(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省再担保融资集团及社会资本等投资资金。到2021年底,注册资本金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

太原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确保该类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同时,坚持保本微利,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在企业和个人关心的抵质押登记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屋、林权、水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车辆、船舶、设备、养殖场、家庭林场和其他动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股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提供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物价值评估由融资担保公司和抵押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登记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不动产抵押后,该不动产价值大于反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反担保,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时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融资担保公司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仅能用于反担保涉及的抵押登记,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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