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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的指导意见》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
发表日期:2020-04-15   来源:安徽日报

日前,安徽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全省林权收储工作,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林权收储是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处置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建立林权收储机制主要是在林权抵押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林权收储机构按相关程序,对抵押林权进行非竞争性收购,解决金融机构不良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同时,林权收储机构还可以为农户、林业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这对于防控林业金融风险,消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户扩面”、有效解决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加快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依托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组建国有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或者与民营企业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也可以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林业企业、担保机构、个人依法成立民营性质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县(市、区)之间也可联合组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更好地为农户林业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服务。

在规范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担保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可抵押林权范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鼓励将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纳入抵押物范围。加强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行评估,也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支持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抵押林权的协议评估,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同时,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妥善处置出险的抵押林权。

《意见》要求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各级林业、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沟通协调,大力推进“皖林邮贷通”和“五绿兴林·劝耕贷”等林业金融产品,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及森林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大林业贷款投放,破解林农及林业企业贷款难题。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优化审贷程序,满足农户林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森林资源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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