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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9-10-23   来源:山东省政府、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近日,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题,山东省财政研究出台《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1亿元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金,持续完善全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发挥支小支农作用,推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一、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坚持政策性、准公益性发展定位,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作为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纳入业务范围,给予再担保风险补偿;突出支持小微、“三农”等市场主体,明确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80%,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

二、建立风险分级补偿补助运作模式。坚持风险共担、分档补偿的原则,依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代偿补偿业务,按照原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省级风险补偿金以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进行补偿,积极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责主业,深化银担合作,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担保代偿能力,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撬动作用。

三、构建权责清晰运作规范长效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全面系统梳理,科学划分权责,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融资担保合作机构在业务申请、资金安排、代偿补偿、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审计评估、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使用规范、运作高效的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原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每年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具体规模根据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委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管理,实行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原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原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山东省境内登记注册;

  (三)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或符合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本办法印发之日(不含)后的新增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五)已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原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补偿比例。对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业务,代偿率在8%以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代偿率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实行分档补偿。其中,对于代偿率小于1%(含1%,下同)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代偿额(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的业务,按照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补偿后的净代偿额计算,下同)的100%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给予补偿;对于1%~3%的部分,按照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代偿额的80%补偿;对于3%~5%的部分,按照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代偿额的60%补偿;对于5%~8%的部分,按照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代偿额的50%补偿。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当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暂停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待其完成内部整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后再行恢复业务。

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原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原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按季度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资金,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补偿申请表,借款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保费收取凭证、再担保费缴纳凭证,银行等债权人代偿通知及代偿凭证,银行等债权人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贷款本息结算清单等。

  第十四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按程序对原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比例(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部分)对原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原担保机构提交的代偿补偿申请材料应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月初1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再担保代偿补偿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再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补偿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下达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据此将代偿补偿资金从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至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接收账户。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需代偿补偿资金时,最晚于下一年度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七条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积极督促和帮助原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对于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的业务应同时按比例返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要通过准入授信、动态管理、稽核审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措施,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督和工作指导,引导其规范经营、合规运作,有效提高全体系的风险防控能力,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为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提供的再担保,代偿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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