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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0-03-02   来源:汕头金融

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加快恢复生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规定,汕头市金融工作局2月26日制定并发布了汕头市关于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本次贴息对象为在汕头市登记注册、获得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法人,涉房地产、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政策实施期间内,即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新发放贷款可以享受最长6个月贴息;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贴息。细则中所指贷款仅限于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新发放贷款指新增、归还再贷、借新还旧。

政策实施期间内,企业在我市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按年化1.305%(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其中,存量客户贷款的贷款利率必须比上期(2月10日前最近一笔)贷款利率下浮0.435%(含)以上(上期利率不高于4.35%的可以不用下浮),方可享受该项贴息政策。外汇贷款按2020年2月10日一年期美元Libor基准利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实施期内已享受上述贴息政策的企业提前归还后再贷的,不再享受该贴息政策;当月有欠息的,原则上不享受该项贴息政策;8月9日后到期的贷款提前归还再贷的,原则上不得享受该项贴息政策。

市金融局将开设贴息专户,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对贷款企业扣息后,逐户核算应贴息金额,并汇总填报贷款贴息企业资金申请表,于每月24日前报送至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将牵头组织对企业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市金融局审核同意后,每月27日前通过贴息专户按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息的总金额划拨至对应各金融机构,由各金融机构告知相关获得贴息的企业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拨至相关企业账户。

细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应对新冠肺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扶持政策,尽量降低贷款利率,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转嫁成本;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企业的主体符合要求,确保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企业恶意套取贴息资金;要提高效率,按时将贴息金额拨付到贷款企业账户。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贷款贴息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次贷款贴息政策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

上一条: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下一条: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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