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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0-12-24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

  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

省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人社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功能,破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等问题,不断提升银担合作规模及效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工作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断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

  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

  力争至“十四五”末,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4倍,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二、夯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基础

  (一)完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设区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带动辖内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逐步实现县域银担合作业务全覆盖。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但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应尽快新设1家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出资2亿元参股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本区域企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二)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多渠道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地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资本金补充工作。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

  (三)设立专项发展资金。设立和充实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业务风险补偿、降费奖补、代偿补偿、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方面。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偿和绩效评价情况,适时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与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偿和绩效评价情况挂钩,实行正向激励引导。〔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担保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担保产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主动下沉服务,深入发掘客户。〔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

  (五)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作用,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实现资金快速回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三、加强银担业务合作

  (一)提高合作效率。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合作,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探索建立银担并行的审批流程,在与省再担保公司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收、少收保证金,适当降低对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年限等准入要求,合理确定银担合作期限。推动银担双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二)落实风险共担。省再担保公司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做好银担合作业务的分险代偿工作。至2021年末,力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驻闽机构、地方法人银行与省再担保公司签订的再担保分险协议实现全覆盖,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驻闽机构加入银担合作体系。银担合作业务中的风险分担比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的规定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县一级分支机构的业务授权力度,切实落实银担合作分险机制。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三)创新业务模式。在传统银担合作业务基础上,大力推广“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事先锁定当年度放贷业务总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主动提供客户名单,也可确认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的客户名单,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或确认的客户名单内自主决定授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见贷即保”。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的批量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取消反担保要求。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担保业务合作范围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担双方可探索按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协商,设定合作业务担保代偿率上限。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省再担保公司负责做好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和业务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四)共享追索权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依约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贷款代偿后,银担双方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债权追索,追索获得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期开展跟踪评估,重点关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担保资产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五)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低收费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年化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再担保公司继续实施免收再担保保费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六)加强风险把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银行体系服务网络优势、科技金融优势和风险控制优势,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加强贷中和贷后管理,切实防控信贷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人才引进培养。鼓励各地参照当地国有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薪酬水平,合理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人员薪酬标准,逐步提高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水平和服务户数等指标在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体系内的权重。探索按市场化薪酬水平,引进、招聘高端管理人员,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经营水平。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职务,确需兼任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鼓励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信息科技支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重点支持。加快推进“金服云”平台建设,开发、升级服务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入驻平台,为银担合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福建省金服云有限公司〕

  (三)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各地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对于依法依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在5%代偿率内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按照《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免予追责。银行业监管部门适度提高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小支农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四)改进考核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对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从考核经济效益为主转为考核社会效益为主,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服务情况、担保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数量、担保费率和批量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指标,考核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财政扶持政策等挂钩。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保监局强化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对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合格、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增长快、开展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监管评价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时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五)强化跟踪督导落实。省金融监管局应当与福建银保监局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定期对银担合作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通报。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政、银、担信息共享及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定期对本地区银担业务合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重点关注银担合作业务规模、批量担保业务落地、支小支农、减负降费、按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银担合作的自查自评工作,书面报告省金融监管局。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并抄送同级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上一条: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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