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发表日期:2021-09-01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 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试行) 为规范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责主业主场、聚焦支小支农支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评价组织及原则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协调配合完成。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支新主业、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分险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二、评价范围 全省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 三、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支新、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5. 规范收费。除担保费外,不得以其他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 拨备覆盖率。 3.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或者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于3月31日前合理确定各机构的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基础评价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省属机构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基础评价资料包括: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对照上年度下达的绩效评价目标值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5月31日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分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各市州财政局汇总辖内机构绩效评价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省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优先开展业务合作、股权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辖内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基础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报送基础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对于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公开,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保守被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与相关数据。对参与造假、违反工作规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泄露被评价机构商业秘密的机构和人员,财政部门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相关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分值以及评定等次进行适当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3、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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