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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12-28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区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敢担、愿担、能担”的正向激励机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营指引》(京金融〔2021〕140号)、《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京办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的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中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以下简称尽职免责)是指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后,经过尽职免责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办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做好风险管理,明确尽职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做到有迹可查,有章可依。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化操作,且不得存在违反对任职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同时秉承真实、审慎原则,不受任何非相关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对其近亲属、利益相关方等关系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三章  尽职免责与问责情形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在无确切证据证明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主观故意、道德风险等情形,经评议不存在严重失职、失范的,应免除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责任。出资并实际控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可自行确定不超过5%的代偿率免责标准。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应当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代偿的,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重大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危机时期,按照政府文件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复工复产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或受疫情和危机影响严重发生代偿的;因动植物疫病导致“三农”主体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债务,继而导致农业担保产生系统性代偿,且具备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的;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的。

  (二)调查、审查、审批环节履职有效。通过线上标准化流程、系统模块识别信用风险或自动审批的业务形成代偿,工作人员按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操作或仅进行人工辅助操作的;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情形的。

  (三)实际损失较小。担保的借贷本金已还清或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对已经发生代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经过积极追索或资产处置收回全部或70%以上代偿金额的。

  (四)工作人员任职前已存在风险隐患。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融资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化解措施的。

  (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参与集体评审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否定意见,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的。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且造成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二)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授信的;

  (三)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债务人直接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的,或向债务人乱收费,或通过他人收取债务人咨询费、中介费用等,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四)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工作人员未进行有效沟通致使延误******处置时期。发生代偿后,工作人员怠于追偿,以致实际损失扩大的;

  (六)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融资再担保机构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发生再担保代偿补偿时,原则上相关再担保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免责。

第四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明确调查认定工作主体。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应牵头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参加。具体工作方案可由权力机构委托经营班子实施。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

  第十三条  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尽职评议。尽职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三类。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但仍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作出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应当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评议结论为参考,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公司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和完善本机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明确代偿容忍度、免责与问责情形、责任认定程序、处罚措施等。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尽职免责工作应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检查下,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开展。

  第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交通事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本指引所称“重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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