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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22-01-13   来源:江西金融

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办,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10号)精神,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有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降费作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担保繁等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机构布局更加合理。总体形成“1+12+N”布局,即强力打造省融资担保集团为全国一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加快市、县融资担保资源整合,实现每个设区市及赣江新区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影响较大且注册资本规模在15亿元以上的市级次龙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做强省信用担保集团等N家具有行业特色、功能互补的大型担保机构。

——业务规模稳中向优。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在符合规定和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要科学测算业务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上限。同时,加大业务模式创新,持续提升支小支农业务比例,优化业务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持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面,在完成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和银行机构共同参与的五级风险分担机制基础上,探索构建覆盖更广、活力更强、联动更紧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风险管控精准有力。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业务系统分析,动态监测风险状况,细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形成业务、资金、道德、党风廉政等多层级、全环节的风险管控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形成更加合理的机构布局

1.打造全国一流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升省融资担保集团、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等主体信用评级至AAA级,有效发挥头部企业“龙头”引领作用,持续稳固全国担保行业“第一方阵”地位。

2.加强市县融资担保资源整合。以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大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对区域内资本规模较小、作业不积极、不主动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吸收合并,切实做强做大资本实力,提升担保能力,同时向被吸收合并担保机构的所在县(市、区)反设分支机构,反哺企业担保融资需求。

3.支持发展专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服务科技类、“三农”类等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合理规范发展市场化、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互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担保服务。

4.构建完备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体系。通过政府注资、担保资源整合等方式,全省形成至少1家长期主体信用评级AAA级担保机构,N家AA+级担保机构,多维度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做大直接融资规模,深度策应我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

(二)持续优化担保业务结构

5.加强目标指导值管理。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由省金融监管局制定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融资担保业务目标指导值,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最高不得超过监管要求,对至2022年6月底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未达到1倍、2023年6月底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未达到2倍的担保机构,将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引导其并入所在区域市级担保机构,否则将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6.专注支小支农担保主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结合数字化、信息化、联保分保等手段,创新业务产品,支持乡村振兴、六稳六保、金融保链强链等,精准服务企业担保融资需求,2022年6月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借款类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占全部借款类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

7.合规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机构各时点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40%,名单外机构各时点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30%,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30%的权重计量业务规模。

(三)不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覆盖面

8.加快推进市、县担保体系建设。各市级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区域内县(市、区)国有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2022年6月底实现“四级担保体系”和“五级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至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县域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推动体系建设不作为不积极不主动、进展缓慢的市级担保机构,开展监管约谈或联合有关部门撤换其承担体系建设职责。

9.充分发挥体系业务联动效应。体系内省、市两级担保机构要加强协同,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强化担保业务产品推广,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落实好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

10.持续提升体系建设质量。省、市两级担保机构要加强现场调研,加强体系内机构互动,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有力改进短板不足,提升全省融资担保体系运转活力,推进体系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11.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主业突出的机构纳入名单。动态做好名单内机构管理,对纳入名单后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融资担保机构及时予以清退。

12.切实强化运转效益考核。严格贯彻落实《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外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享受省内各级财政的融资担保政策及资金支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发挥情况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竞争性选拔工作的重要指标内容。深入做好降成本优环境考核评价工作,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指标权重。将融资担保机构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目标考核奖励范围,重点考核担保放大倍数、支小支农比例、综合担保费率等。

13.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非现场监管水平,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积极做好业务、资金、道德、党风廉政等风险管控。

14.加大业务培训提升作业能力。积极发挥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协调、自律、服务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培训实效,并积极探索行业内机构从业人员交流学习机制,切实增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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