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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融资担保、再担保客户(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守法、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融资担保机构内从事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或管理的人员。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的自律组织,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条款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经营规则;依法依规经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兼顾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审慎判断并控制经营风险,不应承担明显超出自身能力或不具有履行条件的义务与责任,或恶意转嫁风险。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合作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当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客户为中心,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融资担保覆盖面,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第九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倡导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奉行公正廉明的工作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与业务操作规范。对企业资信、风险评价奉行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遵循工作流程,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守,树立高尚的融资担保行业风范。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业务信息。定期向监管部门、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和协会报送报表资料及相关经营数据。

第十三条 积极促进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开展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实现融资担保行业内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本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干扰其他融资担保机构正常的业务活动;

五、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七、不恶意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不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九、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担保费;不开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十、不抽逃注册资本金。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控制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沟通与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积极参加人才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肃清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义务。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成员单位间的团结与和谐,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由所在单位视情况作出处理。对不守职业操守,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作非正常离职处理的由执行机构在行业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提议,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公约生效后,协会新吸收的会员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应认真阅读自律公约条款,并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二十六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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