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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12-23   来源: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服务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国家及我省政策支持对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在确有追责必要的情形下,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当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经济惩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责任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尽职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且对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章  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第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年度融资担保代偿率未超过5%的,该年度发生的代偿,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特殊情况下,各地(包括省直、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推出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可以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

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开展政策性业务的亏损,无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在落实尽职要求的前提下,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

第九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经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一)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者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提供能体现该项目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及名录),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三)因重大灾难或者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突发性疾病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四)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能提供县级以上植保、动物检疫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

(五)债务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刑事犯罪,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六)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并采取积极措施后,仍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或者损失的;

(七)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者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违规违纪行为,并已积极采取追偿措施的;

(八)对已经发生代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收回了全部或者大部分代偿金额的;

(九)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十)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十一)在档案或者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者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决定予以办理,发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及风险的;

(十二)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少额度或者强化反担保等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能明显降低代偿额度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或者从轻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机构上级管理人员或者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者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违规办理业务的,该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即使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不承担责任;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二)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银行、第三方机构等恶意串通或者故意隐瞒真实风险情况等骗取担保的;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或者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四)发现债务人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或者债务人信贷资金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者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代偿的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代偿的或者损失扩大的;

(六)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及时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延误时机,致使发生代偿的;

(七)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或者损失扩大的;

(八)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者未勤勉尽职,在担保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九)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和权利凭证核查,或者恶意造成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

(一)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二)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对多户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辞职、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仍应当按照本指引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纪检监察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参与(应当回避的人员除外),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报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涉及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由同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共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尽职免责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调查、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调查核实等现场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开展尽职评议并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被评议人日常经办业务整体风险情况等,并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

(一)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的;

(三)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后,工作小组应当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评议结论错误的,应当重新评议;若不予采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应当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报告责任认定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本机构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

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责任认定结果应当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或者不尽职的,应当由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分别报告上一级监管和主管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根据本指引要求,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并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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