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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9-22   来源:


融资担保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于2010年3月8日,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和公布实施,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监管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针对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从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出发,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的,对于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各省(区、市)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结合本地区实际,厘清工作思路,制定监管计划,把握工作重点,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发展。

二、加强《办法》的宣传培训,形成有利于《办法》贯彻落实的氛围

各省(区、市)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确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原则、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职责要求,提高把握政策、实施有效监管的能力。要认真组织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促使担保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正确理解、深刻领会制定《办法》的目的和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自觉增强风险为本、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开展《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以及内部工作信息等有效手段,创造有利于《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抓紧研究制定《办法》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各省(区、市)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办法,尽快建立行业统计、重大风险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体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准入监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制定以动态监测分析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及手段,不断提高审慎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摸清风险底数,抓紧实施规范整顿工作

根据《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省(区、市)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办法》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规范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扎实推进规范整顿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风险底数。重点摸清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为制定规范整顿方案提供有效依据。有关汇总情况请于2010年4月底前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别处置。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分别制定差别化的规范整顿措施,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着力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要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对既达不到《办法》规定的要求,又偏离担保主业、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净化担保市场环境。要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办法》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部门要重新确认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省级领导挂帅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部际联席会议。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提交总结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好、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做优,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良好局面。

未确定监管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尽快确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并报告部际联席会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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