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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12-09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金〔2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金融处)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普惠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普惠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和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普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普惠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拟定普惠资金管理办法;编制普惠资金预算;办理普惠资金下达和拨付,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普惠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汇总报送;承担普惠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将省下达的普惠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用款单位按要求统计和上报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材料,对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八条 普惠资金分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奖补两部分。

第九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以下简称费用补贴),是指对符合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费用补贴。

(一)粤东西北地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费用补贴范围。

(二)费用补贴按因素法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中央、省级与金融机构所在市县按照3:3.5:3.5的比例分担。

(三)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年内。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奖补(以下简称奖补),是指对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不含深圳)的机构给予奖补。

(一)奖补按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根据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报送系统中的新增备案业务规模,选取排名前十的机构,按照十家机构新增备案业务规模占比权重分配奖补资金。

(二)奖补统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费奖补、代偿补偿及资本金补充。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费用补贴分配下达流程。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申请材料,并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报财政部确认后,按标准下达。

第十二条 奖补分配下达流程。省财政厅按照奖补分配标准确定分配明细,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普惠资金提前下达文件后,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四条 普惠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两年内未使用的市县,省财政厅将在核实后办理资金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要对普惠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普惠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普惠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普惠资金,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普惠资金的单位和负责人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普惠资金信息外,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普惠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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