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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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