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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