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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万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5万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此外,地方协会不收取会费。本会会员单位每年须按时和足额缴纳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7月1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按同类型同层级会员当年应缴会费金额一半缴纳会费。会费的调整须由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指导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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